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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10月28日 国土资发[1998]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矿厅(局)、地勘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开垦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增加了耕地面积,发展了农业生产,为解决当地部分群众生活,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也出现了盲目毁林开荒,围湖造田的现象,破坏了植被,加剧了水土流失,影响了蓄洪行洪。为保持水土,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根治水患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整理为重点
  各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从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出发,十分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加强土地复垦监督,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现有农地、灾毁土地和各类工矿废弃土地、撤并村庄废弃土地的整理复垦上;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开发未利用土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依据规划、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土地开发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禁止违反规划毁林开荒,在牧草地上开荒;禁止在大于2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条件和可能,对影响生态、过度开垦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二、土地开发整理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计划
  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布局制订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禁止无规划、无计划、无组织地盲目开发整理土地。在具体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必须做好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内;除考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外,还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特别要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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