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
(1998年9月29日 国土资发[1998]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认真贯彻执行
《土地管理法》关于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系列规定,对于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总体进展较快,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进展迟缓;有的片面强调发展经济,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不严;有的土地利用分区定位落实较差,重点不够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作为实施
《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采取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管理土地和保护耕地,首先要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对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与建设、实现土地管理目标、确保子孙后代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当前要结合学习、贯彻
《土地管理法》,宣传和普及规划知识,充分认识法律赋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全民的土地规划意识。要抓紧抓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确保
《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
要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制定和批准前,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现状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职能,充实规划管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