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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
 (1995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在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效果是好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和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保持长期稳定,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要通过强化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使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真正得到稳定和完善。

附件:      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1994年12月30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中发〔1993〕11号)的精神,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我部用了一年时间,对各地延长土地承包期、“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从大量的实地考察和对百县3.9万个村的统计及农户问卷调查结果看,各地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对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普遍拥护。百县调查结果表明,现已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村完成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从各地实践看,总的情况和效果是好的。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存在和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干部、群众对某些政策的理解差异较大;二是一些地方在具体实施中出现偏差,还需要有相应配套的政策措施和及时的工作指导。针对上述情况,现就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52号文件)的要求,依法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做好承包合同的续订、鉴证、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将其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要坚决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一方面,严禁强行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强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要教育农民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包合同规定义务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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