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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通知
(民发[1999]28号 1999年8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直属事业单位:
  1999年5月25日,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部署和落实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措施。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地方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文件,由各级民政部门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团体登记费、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等。为进一步规范民政事业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作如下通知:
  一、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要达到的阶段性目标
  民政部门“收支两条线”工作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要根据民政部门收费管理的特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在今年年底以前要实现以下阶段目标:
  (一)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是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的。凡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全部取消,要求降低标准的必须不折不扣坚决执行。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民政部门收费、罚款一律凭《收费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亮证罚款,并统一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监制)的票据。
  (三)建立票款分离制度,实行业务部门开票,财务部门收缴的办法,努力方便群众,严格依法收费。
  (四)收费的银行账户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且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支出账户。任何业务部门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否则,按违纪论处。
  (五)单位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民政部门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任何部门不准截流、坐支、私分。
  (六)财务部门要贯彻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妥善解决民政业务经费。  
  二、确保阶段性目标实现所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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