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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测绘局关于修改部分测绘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6日)修改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7年8月6日 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测国字[1997]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及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测绘生产、经营活动的测绘单位,测制、提供各类测绘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产品,是指以不同形式的信息载体,测制、提供的模拟或数字化测绘成果。其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测制、提供测绘产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质量第一、服务用户的原则,保证提供合格的测绘产品。禁止伪造和粗制滥造测绘产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测绘单位采用先进的测绘科学技术,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具有测绘工作特点的质量体系。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管理先进、测绘产品质量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测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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