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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颁发《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修订)

  第十六条 测绘任务实施前,应对需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在生产中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及需用的各种物资,应能保证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四章 生产作业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重大测绘项目应实施首件产品的质量检验,对技术设计进行验证。
  首件产品质量检验点的设置,由测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必须制定完整可行的工序管理流程表,加强工序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有效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
  第十九条 生产作业中的工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作业人员自查、互检,如实填写质量记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转入下工序。
  下工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工序产品,上工序应及时进行修正、处理。退回及修正的过程,都必须如实填写质量记录。
  因质量问题造成下工序损失,或因错误判断造成上工序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应在关键工序、重点工序设置必要的检验点,实施工序产品质量的现场检查。现场检验点的设置,可以根据测绘任务的性质、作业人员水平、降低质量成本等因素,由测绘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作出质量记录,采取纠正措施。不合格品经返工修正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不能进行返工修正的,应予报废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测绘单位必须建立内部质量审核制度。经成果质量过程检查的测绘产品,必须通过质量检查机构的最终检查,评定质量等级,编写最终检查报告。
  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按《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执
行。

第五章 产品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所交付的测绘产品,必须保证是合格品。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反馈网络,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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