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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颁发《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修订)

国家测绘局关于颁发《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测国字[1997]20号)


各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测绘单位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我局对1988年颁发的《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做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予以颁发,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请各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和贯彻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国土测绘科技司。

  附件: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1997年7月22日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测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测绘单位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第四条 测绘单位必须经常进行质量教育,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岗位技术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第五条 测绘单位必须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甲级、乙级测绘资格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机构;丙级、丁级测绘资格单位应当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人员。
  第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可自愿申请通过质量体系认证。

第二章 测绘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 测绘单位必须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技术经济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及相互关系,规定考核办法,以作业质量、工作质量确保测绘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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