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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换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换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通知
 (建设函[19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现决定于1998年开始分期分批换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新的勘察设计行业资格分级标准增加了单位资格与个人资格挂钩等内容。所有持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均参加换证。在换证工作期间,除专项工程设计单位以外的新单位不再审批,现用证书拟在2000年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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