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整顿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9]392号 1999年7月14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机构: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66号)制发后,一些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所属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仍有相当部分单位工作尚无实质性进展。为切实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部分单位的特殊情况,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推迟到1999年8月底结束。未完成清理工作的单位要抓紧进行,做到“全面、认真、彻底”,不留后患;已完成清理工作的单位要严格进行复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二、中央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于9月15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账户清理的详细情况,报送给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中,必须说明原有账户数量,撤销账户的数量及原因,撤销账户及整顿后实设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