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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的通知

  10.本年折旧;指报告期内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按有关规定为生产中耗用的固定资产而提取的补偿价值。即报告期内,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在折旧期限或预计工作量内,根据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费用总和。公式:
  本年提取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固定资产净残值+项计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率=(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11.年末固定资产净值:指报告期末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全部固定资产的净值合计。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历年已提折旧额后的净额。
  12.年末流动资产合计:报告期末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拥有的凡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内一个营业周期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总量,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应付款项、存款等。具体计算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13.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动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4.增加值:指报告期内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生产过程的产出价值扣除中间投入价值后的余额。增加值以机构单位或基层单位作为统计单位,按生产者现时市场价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总产出-中间投入=增加值
  总产出是生产单位在报告期内生产的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总价值,即生产经营活动的总成果。
  中间投入是生产单位在报告期内为生产物质产品和服务而消耗的物质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即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转移价值。计入中间投入的物质产品和服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中间投入仅指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中间产品,即非耐用性物质产品和服务。固定资产折旧是耐用性物质产品的当期磨损,不包括在内。第二,中间投入的计算范围必须和总产出的计算范围保持一致。不同部门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1)农业。农业总产出采用“产品法”原则计算,具体包括计算单位完成的农、林、牧、副、渔全部农业生产活动成果。公式为:产品产量×产品单价。中间投入是指计算单位农业生产过程中所投入的来自外购和自产的全部中间产品。
  (2)工业。工业总产出采用“产品法”即以企业为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进行计算,内容包括核算期内生产的产成品、工业性作业、自制设备及设备大修理、在制品与半成品本期增值等部分,企业内部之间相互提供的产品不能计算在内。计算公式为:产品销售收入+产品库存变动。根据国内生产总值对产品的估价是按产出时的市场价格进行估价的原则,计算时应对产品库存进行现价调整。中间投入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投入的来自外购的中间产品,企业自己生产又用于自身生产的中间产品不包括在内。
  (3)建筑业。建筑业总产出采用“产品法”原则计算,即计算单位当期完成建筑安装作业价值,中间投入指进行作业时所消耗的中间产品,二者均不包括作业对象本身的价值。
  (4)经营性服务部门。如交通运输业、商业、殡仪服务业,其总产出表现为通过流通和服务活动所获得的营业收入,如运输业总产出为货运客运及装卸业务总收入,商业物资业总产出为商品购销总差价(毛利)。中间投入即服务过程中消耗的中间产品,不包括被运送物资及被购销商品的价值。
  15.年免征税金额:指报告期内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及地方免以征收的各种税、基金、附加费的总额。
  16.年缴纳税金额:指报告期内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种税、基金、附加费的总额。
  17.应退税金总额:指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值税实行先缴后退的优惠政策,上缴后应退回的税金总额。
  18.实际退税金额:指报告期内福利企业、假肢厂(站)得到的税务部门实际退回的资金总额。包括当年应退和历年应税金总额。
  19.利润:指报告期内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后的余额。投资净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营业外收入净额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当总余额出现负数时,就是企业生产亏损。
  20.负债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并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总额。

第六部分 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



  1.县辖区数:指报告期末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实际设有的政府派出机构个数(即区公所,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2.街道办事处数:指报告期末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实际设有的政府派出机构个数(即街道办事处,必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数中,包含农村办事处数。
  3.镇数:指报告期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在辖区内实际设有的镇人民政府个数(必须是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
  4.乡数:指报告期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在辖区内实际设有的乡人民政府个数(必须是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
  5.居民委员会数;指报告期末城市和建制镇在非农业人口的居住地区设立的群众性居民自治组织(即居民委员会)实有个数。
  6.家委会数:即家属委员会数。指报告期末城市和建制镇在机关、团体、部队及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职工及家属居住地单独设立的家属委员会的实有个数。
  7.居民小组:指报告期末居民委员会下设的由居民组成的群众自治组织。
  8.村民委员会数:指报告期末乡镇在农业人口的居住地区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实有个数。
  9.居民(村民)委员会干部数: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员总数,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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