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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的通知

  3.儿童福利院:指民政部门举办的主要收养城镇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儿,以及自费收养有家但无力照管的残疾儿童为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4.精神病人福利院:指民政部门举办的主要收养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患者为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5.其他社会收养单位:指上述之外民政部门举办的具有收养性质的国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总称。
  6.敬老院:指街道、乡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各方举办的,主要收养社会“三无”对象(农村称“五保户”)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总称。敬老院在《社会办福利企事业统计表》中按市、镇、乡分别填列。
  7.职工人数:指在福利院、敬老院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收养对象从事管理服务工作而得补贴的人员,不计职工人数。
  8.医护人员:指在福利院、敬老院职工中从事医疗保健和生活护理工作的医生、护土、护理人员的总称。
  9.固定资产原值:指在使用期限内,按固定资产的原价计算的福利院、敬老院的房屋、土地(已作价计入房屋、建筑物价值的除外)、车辆、以及单价在500元以上和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家具、器具等的价值总和。
  10.床位数:指福利院、敬老院报告期末床位的实际收养能力。对于炕、通铺,以正常可容纳人员数量计算收养能力。
  11.收养人数:指福利院、敬老院报告期末实际收养的优抚对象、社会“三无”对象和自费人员在院的总人数。
  12.自费人员:指优抚对象、社会“三无”对象以外的住院人员,不管实际有无收费,均统计为自费收养人员。
  13.年龄段的划分:老人是指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中年是指35周岁及以上至60周岁以内的人员;青年是指18周岁及以上至35周岁以内的人员;少年儿童是指6周岁及以上至18周岁以内的人员;婴幼儿童是指6周岁以下的人员。
  14.本年在院总人天数:指报告期内,收养人员住院的总人天数。公式:本年在院总人天数=(每收养人员×本年在院天数)的总和。
  15.康复和医疗门诊人次数:指报告期内福利院、敬老院对开放门诊的人次数。
  16.上年结余:指福利院、敬老院上年各项结余资金总计。
  17.本年收入:指福利院、敬老院报告期内为了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
  18.财政补助收入:指福利院、敬老院报告期内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民政计财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19.事业收入:指福利院、敬老院报告期内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20.本年支出:指福利院、敬老院报告期内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21.事业支出:指福利院、敬老院报告期内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22.收养对象生活支出:指福利院、敬老院报告期内,用于收养对象生活费的支出。
  23.年末结余:指福利院、敬老院报告期内的各项收入减支各项支出的结余。公式:
  本年结余=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
  四、社会福利企业
  1.社会福利企业:指以集中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为目的(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10%以上)、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的总称。产权归属民政部门的,在《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统计年报表》中填列;社会举办的在《社会办福利企事业统计表》中按市、镇、乡分别填列。
  2.社会福利工厂:指按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标准划分,属加工业、建筑业等第二产业的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的总称。
  3.社会福利商业、服务业:指按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标准划分,属交通运输、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房地产管理、公共事业、居民服务业和咨询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的总称。
  4.假肢厂:指专门为残疾人生产、装配、修理、销售康复器具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工厂总称。
  5.职工人数:指在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6.管理人员:指在福利企业各职能机构及在基本车间与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从事行政、经济管理和行政工作的人员。包括长期(6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营业员、服务人员)在内。
  7.技术人员:指担负工程技术工作并且具有工程技术能力的人员。包括:
  (1)已取得工程技术职称,并担负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2)无技术职称,但从大学、中专的理工科系毕业,已担负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3)无技术职称或学历,但实际担负工程技术工作,具有中专以上水平并能处理技术工作的人员;
  (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称或学历、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负工程技术管理(如主管生产的工厂管理、车间主任及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统计、工业、劳动定额、工具、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管理工作等)工作的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称或大学、中专理科系毕业,但未担负任何技术工作的人员。
  8.残疾职工:指社会福利企业职工人数中凡有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的人员总称。确定是否残疾,按卫生部、民政部所颁布的标准执行。
  9.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指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报告期末按原值计算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总值,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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