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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的通知

  二、农村自然灾害救济
  1.播种面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面积还是在非耕地面积上,不论面积大小,均应如实统计,种什么就报什么,种多少就报多少,不得遗漏。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受灾面积:指报告期内,因自然灾害破坏力的作用而遭受损失的农作物播种面积。按类型可分为旱灾、水灾、风雹灾、霜冻、病虫灾等,但同一块耕地同一季内同时遭受几次或几种自然灾害,只能统计最严重的一种(或一次)自然灾害为害,不重复计灾。
  3.成灾面积:是指受灾面积中,农作物总产量减产三成以上的播种面积。
  4.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的农作物总称。其中:“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木薯等。木薯一般应作为“蔬菜”计算。
  5.经济作物:指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农作物的总称。
  6.其他作物: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农作物的总称。
  7.成灾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农作物减产减收在三成及以上的全部农业人口。其中:损失减产三成及以上不足五成的统计为轻灾人口,五成及以上不足八成的统计为重灾人口,八成及以上的人口统计为特重灾民人口。夏、秋季两季灾民,为季灾民,按各季受灾统计;全年成灾人员指全年损失减产三成及以上的地区的农业人口总数。
  8.房屋因灾损失数:指报告期内,人民群众自有房屋因灾的损失数量,不包括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的公有房屋的损失数。房屋的主体建筑倒塌或遭受70%以上严重损失,统计为倒塌民房;房屋的主体建筑遭受轻度损伤或辅助设施遭受破坏,统计为损坏民房。
  9.农作物减产数:指遭受自然灾害后,农作物的实际产量比上年正常的实际产量减少的数量。如上年减产较大,即以正常年份实际产量替代上年实际产量。公式:
  某农作物减产数量=(灾后该农作物平均亩产-上年正常平均亩产)×该农作物受灾面积
  10.死亡大牲畜:指报告期内因灾而死亡的马、骡、牛、驴、骆驼的总数。
  11.因灾缺粮人口:指报告期内,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的地区,因粮食作物减产、灾民口粮短缺、需要国家给予救济的人口数量。
  12.因灾缺粮数量:指报告期内,灾民缺粮人口需要国家给予救济粮食数量。
  13.得到国家救济人次数:是指报告期内,灾民因生活困难,得到国家给予现金或实物救济的人次数。
  三、社会救济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
  1.实施保障制度的市(县)数:指市(县)政府已正式颁发政府令,并确定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实施办法,开始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市(县)数。
  2.保障对象人数:指在开展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县)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非农业人口数。包括“三无”对象和新增对象。
  3.“三无”对象:民政部门原有的社会救济对象,即城镇“三无”救济对象(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在该市(县)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新增对象:指该市(县)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新增加的救济对象,包括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困难职工家庭、有在职人员但因赡养、抚养系数高而生活困难的家庭以及其他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总数。
  5.保障资金投入总额:指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市(县),为解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问题,财政投入的资金总量。
  (二)社会困难户救济
  1.社会困难户:城镇指在报告期末无固定收入、无生活来源的家庭,当维持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需依靠国家或集体给予救济的家庭总数。农村指在报告期末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规定的贫困线以下的家庭总数。社会困难户包括国家规定由民政部门救济的特殊人员,不包括社会散居孤老残幼人员。
  2.临时救济人次数:指报告期内社会困难户临时(一次性)得到国家给予现金或实物救济的人次总数。
  3.国家定期定量救济人数:指报告期末,社会困难户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或有关部门批准,由民政部门发给的,国家给予定期定量救济人员总数,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特殊人员(含麻风病),不包括社会散居孤老残幼享受国家定期定量救济人数。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市(县)不在此统计。
  4.集体补助金额:指报告期内街道、乡镇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社会困难户的生活困难给以现金补助及实物补助折合金额的价值总计。
  (三)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
  精减退职老职工: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老职工。这些职工,享受何种救济,就统计为何种救济人数。
  (四)社会散居孤老残幼救济
  1.社会散居孤老残幼:城镇是指散居社会上的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人、儿童、残疾人员。乡村是指具备“三无”条件、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五保老人(不包括精神病员);残疾人是指具备“三无”条件、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病残疾;孤儿是指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集体供养人数:指报告期末社会孤老残幼中,享受农村集体给予现金和实物供给的人数。
  3.集体供给金额:指社会孤老残幼得到街道、乡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现金和实物折合金额的总和。
  4.国家定期定量救济人数:指报告期末社会孤老残幼中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享受国家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人员总数。
  四、扶贫
  1.扶贫户:指民政部门用救灾救济款或银行贷款等方式,扶持农村优抚对象和贫困户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的家庭总数。本年民政部门新批准的扶贫户,为本年新增扶贫户;年末仍继续给予扶贫的,为年末扶贫户。
  2.脱贫户:指报告期内经扶持的优抚对象和贫困户依靠积极劳动,收入能稳定地维持基本生活,具有一定的扩大再生产能力,摆脱贫困的家庭总数。脱贫后,次年不能再统计为扶贫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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