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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的通知

  5.职工人数:指在优抚休疗养院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收养对象从事管理服务工作而得补贴的人员,不计职工人数。
  6.医护人员:指在优抚休疗养院职工中从事医疗保健和生活护理工作的医生、护士、护理人员的总称。
  7.固定资产原值:指在使用期限内,按固定资产的原价计算的优抚休疗养院的房屋、土地(已作价计入房屋、建筑物价值的除外)、车辆、以及单价在500元以上和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家具、器具等的价值总和。
  8.床位数:指优抚休疗养院报告期末床位的实际收养能力。对于炕、通铺,以正常可容纳人员数量计算收养能力。
  9.收养人数:指优抚休疗养院报告期末实际收养的优抚对象、社会“三无”对象和自费人员在院的总人数。
  10.自费人员:指优抚对象、社会“三无”对象以外的住院人员,不管实际有无收费,均统计为自费收养人员。
  11.年龄段的划分:老人是指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中年是指35周岁及以上至60周岁以内的人员;青年是指18周岁及以上至35周岁以内的人员;少年儿童是指6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内的人员;婴幼儿童是指6周岁以下的人员。
  12.本年在院总人天数:指报告期内,收养人员住院的总人天数。公式:本年在院总人天数=(每收养人员×本年在院天数)的总和。
  13.康复和医疗门诊人次数:指报告期内优抚休疗养院对开放门诊的人次数。
  14.上年结余:指优抚休疗养院上年各项结余资金总计。
  15.本年收入:指优抚休疗养院报告期内为了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
  16.财政补助收入:指优抚休疗养院报告期内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民政计财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17.事业收入:指优抚休疗养院报告期内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18.本年支出:指优抚休疗养院报告期内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以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19.事业支出:指优抚休疗养院报告期内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20.收养对象生活支出:批优抚休疗养院报告期内,用于收养对象生活费的支出。
  21.年末结余:指优抚休疗养院报告期内的各项收入减支各项支出的结余。公式:
  年末结余=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
  22.代发伤残抚恤金:指优抚休疗养院代发在院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的总额。
  四、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
  1.烈士纪念建筑物数:指报告期末褒扬革命烈士的纪念碑、塔、馆、亭、祠、和烈士陵园数。建筑物处数是按纪念建筑物整体单位统计,如一处烈土陵园整体建造内有碑、塔、馆等,在统计烈士纪念建筑物时,只算一处。
  2.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数:指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褒扬烈士的陵园、纪念馆等单位的总和。
  3.固定资产原值:指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按原值计算的土地(已作价计入建筑物、房屋的除外),及为维护、管理烈士建筑物的房屋和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器具价值总和。烈士纪念建筑物、文物及纪念烈士的宣传用品不计固定资产。
  4.职工人数;指在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5.上年结余:指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上年各项结余资金总计。
  6.本年收入:指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报告期内为了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
  7.财政补助收入:指烈土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报告期内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民政计财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8.事业收入:指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报告期内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9.本年支出:指烈土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报告期内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10.事业支出:指烈土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报告期内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11.本年结余:指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报告期内的各项收入减支各项支出的结余。公式:
  本年结余=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

第二部分 安置工作

  一、义务兵、志愿兵安置
  1.义务兵安置人数:指各级人民政府当年安置的退伍义务兵总人数,包括当年退伍和历年退伍没有安置的义务兵人数。
  2.城镇义务兵安置人数:指各级人民政府当年安排的城镇义务兵就业的总人数,包括安置当年退伍和历年退伍没有安排就业的城镇义务兵人数。
  3.志愿兵安置人数:指各级人民政府当年安置的转业志愿兵的人数,包括安置当年转业和历年转业没有安排就业的志愿兵人数。
  二、离退休、退职人员
  1.直接发放离退休、退职金人员:指由民政部门管理,从民政事业费直接发放离退休、退职金的军队干部、军队职工和地方人员的人数。
  2.本年接收离退休、退职人员:指当年由其他部门(不含异地民政部门)转入,由民政部门给予代发离退休金(或当年离退休、退职金已由原单位一次发给),民政部门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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