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的通知
(民计函[1997]205号 1997年1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民计发[1997]26号)的精神,现将《
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第一部分 优抚工作
一、优抚对象
1.烈军属人数:指革命烈土家肩,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属的人数总和。
2.革命烈士家属: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其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烈土生活的其他亲属的总称。革命烈士家属中包括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失踪军人家属。如某革命烈士家属有多人,他们户口各自单列,在统计革命烈士家属户数时,只能统计最嫡亲的一户为烈属户数。
3.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指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8周岁的弟妹,及抚养已故革命军人长大而现在又依靠已故革命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的总称。如某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有多人,他们户口各自单列,在统计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户数时,只能统计最嫡亲的一户为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户数。
4.革命伤残人员:指报告期末持有伤残抚恤证的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的总称。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等级统计(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是根据伤残抚恤证确定的伤残等级统计的。年末革命伤残人员数就是年末享受伤残抚恤人数。
5.现役军属:指现役的军人家属和人民武装警察家属的总称。具有军属的条件:①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②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弟妹;③抚养军人长大,现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军属户数,以军人认定(或指定)的一户统计。已转业、复员和退伍的军人家属不在其内统计。
6.退伍红军老战士: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西路军、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的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的人员。
7.红军失散人员:指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员。
8.复员军人:指在1954年11月1日以前自愿参军并复员的军士和兵,或虽系义务兵入伍,但后改志愿兵或干部按复员处理的人员。
9.退伍军人:指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征集入伍服役并退伍的军士、兵,以及在1954年11月1日以前,属于应征试点义务兵役并退伍的军士、兵。
10.在职退役军人:指退出现役军人(非农业人口、包括人民武装警察,下同),被国家安排就业,招收成为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不要国家分配自谋职业的人员总称。
11.在乡退役军人:指在职以外的退出现役军人的总称。
1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经所在部队证明为慢性病患者的人员。民政部门根据退出现役的军人的档案,确定是否统计为带病回乡。
13.复退军人精神病员:指退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经所在部队证明为精神病患者的人员。民政部门根据退出现役的军人的档案,确定是否统计为精神病员。
14.孤老优抚对象:指优抚对象中,男年龄60周岁以上、女年龄55周岁以上的无依无靠的人员总数,包括孤老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孤老革命伤残人员、孤老红军老战士、孤老复员军人等。
二、抚恤、补助、优待
1.享受定期抚恤金人数:指报告期末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抚恤条件,国家给予定期发放抚恤金的人数。
2.享受在职伤残保健金人数:指报告期末在职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保健金的人员总数。
3.享受在乡伤残抚恤金人数:指报告期末在乡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总数。
4.享受定期补助人数:指报告期末由国家定期发放给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以及用抚恤费开支的其他享受定期发放的人员(包括红军失散人员)总和。
5.烈军属优待户数:指在报告期内,烈士家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和现役义务兵家属,得到人民群众(包括集体、单位)给予优待现金或实物的户数总和。
6.优待金额:指报告期内优待的现金及实物折合金额的合计数。
三、优抚休疗养院
1.革命残军人休养院:亦称“荣军休养院”。指国家为特、一等重残军人举办的休养康复机构。
2.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指国家为医治复员军人中的慢性病患者而设置的具有医疗性质的优抚事业单位。
3.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国家为医治复员、退伍军人中的精神病患者而设置的具有医疗性质的优抚事业单位。
4.光荣院:亦称“烈属光荣院”。指为孤老革命烈属和其他孤老优抚对象安身养老而设立的优抚事业单位。按所有制分为民政部门办国有光荣院以及街道(乡、镇)举办的集体所有制光荣院。国有光荣院在《国有收养性事业单位统计表》中填列;街道、乡镇举办的集体所有制光荣院在《社会办福利企事业统计表》中按市、镇、乡分别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