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人数:是指在开展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辖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人口数。包括原有对象和新增对象。
原有对象:指民政部门原有社会救济,即城市“三无”救济对象(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在该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数。
新增对象:指该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新增加的救济对象,包括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困难职工家庭、有在职人员但因赡养、抚养系数高而生活困难的家庭和其他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市居民。
保障资金投入总额:是指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市,为解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问题而投入的资金。包括地方财政投入和保障对象单位的投入。
财政投入:指在已经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本年度由财政投入的资金总额。
单位投入:指在已经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保障对象的保障资金,由财政和单位分担的城市,各单位本年度投入的资金总额。
村民自治示范单位:指树立的村民自治的样板、典型,即依法履行自治功能成绩显著的村民委员会,经过一定程序被命名为村民自治模范村;所辖区城内指导村民自治示范工作成绩显著,村民自治示范达到一定数量的乡(镇),经过一定程序被命名为村民自治模范乡(镇),所辖区域内领导自治示范工作成绩显著,村民自治模范乡(镇)达到一定数量的县(市)经过一定程序被命名为村民自治模范县(市)。
收养登记:指中国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及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取得合法收养关系的必经程序。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必须是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
香港居民:指居住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夫妻共同收养有一方是香港居民的,按香港居民办理收养统计。
澳门居民:指居住在澳门的中国公民。夫妻共同收养有一方是澳门居民的,按澳门居民办理收养统计。
台湾居民:指居住在台湾的中国公民。夫妻共同收养有一方是台湾居民的,按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统计。
华侨:指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夫妻共同收养有一方是华侨的,按华侨办理收养统计。
外国人:指具有外国国籍(包括无国籍人)的人员。夫妻共同收养有一方是外国人的,按外国人办理收养统计。
单身收养:指未婚女性或未婚男性单身一人办理收养登记。
夫妻共同收养:指夫妻双方共同办理收养登记。即夫妻双方都具备收养条件和能力,有共同的意见表示。必须是夫妻共同收养,夫妻不能单方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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