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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24 │ 其中:外国公民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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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30 │(三)被收养人合计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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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31 │1.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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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32 │ 其中:被外国人收养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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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33 │2.社全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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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34 │ 其中:被外国人收养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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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35 │3.社会弃婴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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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36 │4.父母无力抚养的儿童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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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36 │ 其中:被外国人收养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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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表系民政事业统计年报的补充统计。
(2)县上行政区划由填报单位的上一级部门负责填报。
(3)收养登记是指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件数。
(4)本表的逻辑检验公式为:B1120=B1121+B1122,B1130=B1131+B1132,B1220≥B1221,B1240≥B1241,B1310≥B1311,B1410=B1420,B1410=B1411+B1416,B1411≥B1412+B1413+B1414+B1415,B1420=B1421+B1423,B1421≥B1422,B1423≥B1424,B1430=B1431+B1433+B1435+B1436,B1431≥B1432,B1433≥B1434,B1436≥1437。
附件二:
补充指标解释
开展保障制度的市数:指各省、自治区已经由市政府正式颁布,确定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实施程序并开始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