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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整顿内容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内容,要在全面检查执行国家财政、税务、财务、会计等法规情况基础上,结合《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民计函[1996]110号)和国家有关清理“小金库”的要求,重点整顿以下问题:
  (一)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建账而没有建账,或者账目严重混乱的。
  (二)账外设账,造假账,或者假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者增加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的。
  (四)利用非法手段,偷、逃和骗取国家税、费等收入,截留、挪用应当上缴国家的收入,侵吞国有资产的。
  (五)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公款私存,将利息化公为私的。
  (六)转移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逃避国家预算监督的。
  (七)违反规定,挪用信贷资金,财政拨款等,炒买炒卖股票、债券、期货以及经商办企业、搞房地产投机的。
  (八)非独立核算单位,私设账户、账号,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
  (九)其他需要重点整顿的问题。
  五、整顿步骤与方法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期限为9月至12月底。具体分为前期准备、自查整顿、重点检查和整顿验收四个阶段。
  (一)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单位领导要亲自抓,要组织学习和宣传;鼓励举报,发动群众揭发一切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
  (二)自查整改阶段
  各单位应根据这次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要求和内容,迅速开展“目标明确、认真对照、深入检查、及时纠正”的自查整顿工作。
  自查整顿工作应当从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出发,抓紧抓好对会计基础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整顿,力求有所突破,求得成效,于10月25日前完成,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计划财务司。自查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的整顿工作:
  1.是否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2.是否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明确了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证》上岗;是否有他人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数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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