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整顿
会计工作秩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办发[1996]11号 1996年9月10日)
各司(局),部直属各企业、事业单位,部主管社会团体,中国老龄协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财政部《印发<关于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的通知》(财会字[1996]20号)要求,结合部机关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部主管社会团体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民政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整顿的有关情况望及时报民政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民政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朱镕基副总理对会计工作的“约法三章”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彻底清理整顿部机关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部主管社会团体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财经纪律,规范会计核算,强化会计监督,从而达到进一步提高我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会计工作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部成立以范宝俊副部长、李惠仁组长任正、副组长的民政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计划财务司,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应在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整顿工作,并对整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总结上报。
二、整顿范围
凡部机关和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部主管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均属这次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范围。根据《
关于清理整顿经济实体(公司)的决定》(民计函[1996]130号),属于撤销或脱钩的企业(经济实体),应按照通知要求,作好撤销或脱钩工作,不列为这次整顿的范围;属于保留的企业(经济实体)列为这次整顿的范围。
三、整顿的目的
通过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促使各单位按照《
会计法》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使记账、算账、报账等工作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进一步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