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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
(民计函[1996]206号 1996年8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是国家加强统计法制工作,发展统计事业的一项重大措施。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统计法》,是当前民政统计工作的重要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统计法
  统计既是民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又是民政工作决策的重要基础工作。《统计法》是正确的民政统计的法律保障,维护民政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推进民政统计改革的有力保证。各级民政部门要开展《统计法》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对涉及统计活动的所有单位以及干部职工进行统计普法宣传。
  1.各级民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统计法》,认识依法领导和监督民政统计工作是应尽职责;禁止以任何形式干预统计数据、信息的独立上报;支持计财部门依法统计。
  2.民政统计人员要带头学习宣传《统计法》,模范地遵守《统计法》,经常向自己周围的同志宣传统计法律知识。
  3.对全部民政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普法宣传,使他们懂得,如实申报民政统计资料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违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指导思想
  坚持和实行依法统计,是民政统计工作的一条重要指导思想。各级民政计财部门作为民政统计工作的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从事统计活动,做到依法从事统计调查工作,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组织管理;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抵制和排除对统计工作的各种各样的干扰,依法监督民政事业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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