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根据火炬计划项目区别为国家级和地方级的特点,火炬计划项目产品性质标志的使用亦相应区别两级许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使用火炬计划产品性质标志,须得到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的许可;地方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使用火炬计划产品性质标志,须得到相应地方科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科委)的许可,并报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备案。
10、火炬计划标志作为服务属性标志使用,原则上是无偿的;作为产品性质标志使用,原则上是有偿的。
四、使用要求
11、火炬计划标志无论作为服务属性标志使用,还是作为产品性质标志使用,都必须按照其颜色、图案和坐标图标准使用,尺寸可以放大或缩小。
12、火炬计划标志作为服务属性标志使用,必须有利于火炬计划宣传。
13、火炬计划标志作为产品性质标志使用,产品必须是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在产品上,必须标明火炬计划项目的级别(国家级或地方级);必须注明火炬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14、使用火炬计划标志的产品,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严格按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标准生产销售。对任何不能保证产品质量、达不到立项标准的产品,将撤销其使用火炬计划标志的权利。
五、产权保护
15、火炬计划标志是火炬计划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属于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的一种无形资产,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16、任何超出火炬计划范围使用火炬计划标志和任何未经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或地方科委许可在产品上使用火炬计划标志,均属非法行为。
17、对于任何非法使用火炬计划标志的行为,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和地方科委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委托下属有关部门或单位代理执行。
18、对于在使用火炬计划服务属性标志中有损火炬计划信誉和形象的行为,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及地方科委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该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