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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计划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

火炬计划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17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国科火字[1996]110号)


  一、总则
  1、火炬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组织实施的旨在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项指导性计划。作为规范火炬计划管理的一项手段,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于1991年8月发布了关于使用火炬计划统一标志的公告。
  2、火炬计划标志由“中国火炬计划”英文名称“China Torch Program”的三个英文字头CTP组成,其形状为火炬形,标准色标为BOYl00M100C20。
  3、火炬计划标志是火炬计划的一种无形资产,属于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所有,该标志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码为:787803号。
  4、火炬计划标志经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为服务商标。为使该商标更有效地为火炬计划实施服务,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该火炬计划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二、使用范围
  5、火炬计划标志仅限在火炬计划范围内使用,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火炬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火炬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部门。
  6、标志在与火炬计划有关的下列各种场合使用:建筑物、展览会、会议室、旗帜、胸章、领带、音像制品、出版物、火炬计划项目产品。以及与火炬计划有关的印刷物,如信笺、信封、档案袋、文件、报刊、名片等。
  7、火炬计划标志使用类别分为服务属性标志和火炬计划产品性质标志。在火炬计划项目产品上使用该标志为产品性质标志,在其他场合使用该标志称为服务属性标志。
  三、使用许可
  8、火炬计划服务属性标志的使用属于火炬计划社会公益性质的宣传活动,该属性标志在火炬计划范围内使用,可由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决定,但必须报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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