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开展知识产权法制
培训教育活动的实施规划》的通知
(民计函[1996]124号 1996年6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5]41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民政系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民政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对外贸易、国际合作和文化技术交流的良好环境,促进民政系统科学技术进步和民政事业的全面发展,我们制定了《全国民政系统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的实施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全国民政系统开展知识产权法制
培训教育活动的实施规划
知识产权法制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国际合作和文化交流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为了进一步提高整个民政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根据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5]412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规划。
一、总体要求
1.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教育活动,推动整个民政系统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
2.通过培训教育,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熟悉并掌握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3.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推动民政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本单位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工作中去,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使企事业单位真正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二、培训对象
1.处以上领导干部、县民政局局长(受训率应达到50%以上);
2.科研、出版、院校等事业单位和直属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业务干部(受训率应达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