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合理规划出售住房的土地区域,保证各单位事业长远发展。原则上所出售的公有住房要有独立的院落,形成独立院落有困难的单位,经部批准后,可在本单位院内土地上规划出售住房区,稳步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出售住房区不得占用各单位办公、科研、教学(包括学生生活和体育运动)区,及其近、远期规划区域内的土地。
  (三)出售公有住房时,其占用的土地资产不得流失。为保全各单位所使用的土地,防止有限的土地资源流失,凡出售在本单位征用土地上建造的公有住房时,楼房二层以下(含二层)不得出售,平房不得出售。
  (四)其他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
  1.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
  2.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属文物需保留的住房;
  3.可产生、或经改建可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住房;
  4.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规定不能出售的住房。  
  (五)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不能改变住房用途或赠予他人,购房5年后可以出售,原售房单位有权优先购买。
  三、各单位要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的管理,规范审批和购房程序。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国资事发[1995]64号)及民政部制定的有关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出售公有住房的审批、评估、过户、资金收缴及产权的核定、变动等工作。要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吃透政策,做好调查研究,在具体操作中要做细致的工作,防止出现偏差;
  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必须报民政部审批,由计划财务司会同其主管司局进行审核后,报部领导批准。各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应包括:本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申请报告、房改计划、售房实施方案,本单位房源、人员情况,本单位发展规划图及售房规划图,当地房改方案、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
  四、认真做好出售公有住房资金的上交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建设部颁发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94]财综字第127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94]财综字第138号)等有关文件,将售房收入按规定比例及时上交财政。留归本单位的售房收入,应全额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他用。售房资金的上交和管理工作要及时报部计划财务司。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