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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承担企业应在合同到期后的二个月内,向管理中心报送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表。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将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取书面审查、委托地方科技、财政部门审查、管理中心组织实地审查等三种方式,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经审核后,管理中心对按期完成合同目标的创新基金项目予以通过验收;对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创新基金项目做结题处理;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创新基金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四: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创新基金的申请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二章 创新基金的支持方式

  第四条 根据创新基金项目承担企业(以下简称“承担企业”)和项目的下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一般按承担企业申请项目贷款额 年利息的50一100%确定创新基金贴息额度,每个项目的贴息额度一般 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承担企业签订贴息项目合同书后,承担企业应积极联系和配合开户所在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若在一年内未能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将取消对其贴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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