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民政部等六部委
《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的通知
(厅办函[1997]81号 1997年4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我部与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教委、卫生部和
交通部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民福发[1997]3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充分体现了中央有关部门对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关心和重视,初步解决了一些长期以来困扰福利事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对推动全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抓住机遇,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对本地区儿童福利事业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儿童福利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近年来,儿童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从整体水平看,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依然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各地福利事业的发展也不平衡。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本地区儿童福利事业的基本现状进行实地调查,主动向政府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实事求是地反映这方面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抓住落实《通知》这一良好机遇,尽快出台本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以促进本地区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协调,解决儿童福利事业中的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将《通知》送至计委、财政、教委、卫生、交通等部门,尽早向当地政府和这些部门提出本地区发展儿童福利事业的设想及解决存在问题的计划方案,逐条落实《通知》中提出的任务,以充分利用这一契机,进一步明确和解决儿童福利工作中需要明确和解决的有关问题,推动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儿童福利院的办院水平和服务水平。各地民政部门一方面要努力为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儿童福利事业的内部管理。要制定本地区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规划;要选配好儿童福利院的领导班子,特别是要选好一个懂业务、会管理、热心儿童福利事业的院长;要深化儿童福利院的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改革内部人事、劳动、分配等制度;要逐步完善并认真实施儿童福利院的岗位责任制、工作规程、业务培训等;要加强对儿童福利院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存在问题较多、领导不力、管理较差的儿童福利院,要采取得力措施,限期整顿,使儿童福利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儿童福利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和阵地,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它与我国的国际政治形象息息相关。希望各地民政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开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使儿童福利事业在“九五”期间再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