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教委、卫生部、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
(民福发[1997]3号 1997年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教委(教育厅)、卫生厅(局)、交通厅(局):
孤残儿童福利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目前仍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福利院数量少、规模小,床位不足,收养能力低;生活标准低,医疗、康复、教育比较困难;基础设施差;工作人员队伍不稳定。为此,今年3月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听取了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当前我国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状况和问题的汇报,研究了孤儿、弃婴和加强儿童福利院建设等问题。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研究孤儿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54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的“切实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和优抚救济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服务,加强福利设施建设”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发展我国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九五”期间,各级计划部门要把儿童(社会)福利院的床位数纳入社会发展的计划指标,同时对有关儿童(社会)福利院基本建设的立项予以统一安排。到“九五”末期,争取在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重点地区至少兴办1所儿童福利院,在70%左右的县(或县级市)建立起综合性的社会福利院(含儿童部),全国儿童收养的床位数力争达到30000张。到2010年,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都拥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对儿童(社会)福利院的资金投入。“九五”期间,各地要加强对儿童(社会)福利院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快对现有儿童(社会)福利院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工作的步伐。危房改造、生活护理设施更新所需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中央将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财政予以支持。民政部计划利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资金,对全国800所新建社会福利院儿童部和100所儿童福利院基础设施的重点改造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