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为我国SOS儿童村提供适当资助的通知
(民福函[1996]156号 1996年7月10日)
天津、山东、江西、福建、四川、河南、黑龙江省(市)民政厅(局),募委会:
近10年来,在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真诚合作下,我国相继在天津、烟台、齐齐哈尔、南昌建立了四所SOS儿童村,成都、开封SOS儿童村也正在筹建中,并拟定在福建省莆田市筹建我国第七所SOS儿童村。已建成的四所SOS儿童村的经费(包括儿童村房屋维修、设备购置、办公经费、妈妈工资、孤儿生活和学习费用以及工作人员工资等),长期以来全部依靠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拨款,地方政府在日常经费方面的投入很少,甚至没有任何投入。这是有悖于我国与国际SOS儿童村合作协议规定的。我国与国际SOS儿童村合作协议规定,筹建SOS儿童村的基建费用及儿童村建成后孤儿的赡养费用、妈妈工资等项开支,由国际SOS儿童村支付;儿童村的日常经费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退休费、医疗费和住房,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国际SOS儿童村主席库廷近两年访华时,也提出兴建SOS儿童村,把孤儿培养成人,是双方的合作项目,双方都有责任帮助儿童村,希望有关地方政府能在经费上给儿童村以适当帮助。
从政治影响考虑,为树立守诺言、讲信誉的形象,改变儿童村经费全部依靠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拨款的状况(据了解,我国这种状况是世界上仅有的),严格履行双方既定的合作协议,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SOS儿童村的经费开支,今后主要依靠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拨款,但不是全部依靠该组织拨款。从1997年1月开始,地方政府对SOS儿童村在经费上应当提供帮助。有关省市民政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为SOS儿童村拨一定数额的日常经费,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各地SOS儿童村工作人员均为在编人员,他们的工资福利、退休费、医药费和住房应当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要改变目前由国际SOS儿童村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状况。按照我部民办函[1994]49号通知规定,对已建成的四所SOS儿童村,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要在1997年12月以前改由地方财政开支。对此规定,现予重申。
三、为体现对SOS儿童村孤儿的关怀,有关省、市募委会要把SOS儿童村作为儿童福利事业单位,列入资助范围,使用社会福利资金对儿童村提供适当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