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中募委提供的资助外,地方财政配套投入和民政厅、局自筹投入能达到第二条所提出的要求。
(四)凡在1995年—1996年度全国儿童福利事业单位大检查中被限期整改的单位不得参加此次改造。
(五)实施改造单位的领导班子正派得力,管理、服务工作较好,能使这次改造任务迅速完成并切实收到实效。
四、基本工作程序
(一)项目的申报与初审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按本通知精神调查研究、摸底排队、选好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报告应于6月10日前报送民政部社会福利司和中募委办公厅各1份。每个省、自治区申报项目数不得超过3个,可另申报1个候补项目备用;每个计划单列市只可申报1个项目(不占省项目个数)。
项目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此次改造的内容及预期效果,项目投资总额及分项列支意见,地方财政配套投入、当地自筹投入情况,要求中募委资助额度,项目进度计划以及各级民政、募委的推荐意见等。
部社会福利司和中募委办公厅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
(二)立项与拨款
经初审认可的项目,各地应在6月底前完成有关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落实地方财政和自筹资金,并按“民办函(1995)301号”文件的要求,由省厅和募委会联合将成套资料送中募委办公厅、民政部社会福利司。之后,中募委办公厅、民政部社会福利司将组织联合考察组作实地考察,考察报告经部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中募委办公厅办理正式批复和拨款手续。中募委的资助款先拨至省、自治区、单列市募办,由省、自治区、单列市募办根据项目进度拨到受资助单位。
(三)项目的实施与监督
各地要建立基础设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每个项目要确定执行责任人,并与省、区、市民政厅、局签订项目责任书。
正式批准的项目,凡只搞设备添置更新的,应在1996年内完成;同时有危房改造任务的,最迟必须在1997年底前完成和投入使用。否则,这次中募委在额度外提供的资助款要重新计入当地返还额度。
项目一经确定,中募委不追加返还额度外的改造资金。如原定投资总额出现缺口,一律由当地自行解决。
民政厅、局城福处和募委办要负责监督项目执行情况,每季度共同向民政部社会福利司和中募委办公厅报告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发现有挤占挪用项目专款的现象,要坚决给予查办。
(四)项目的检查与验收
项目完成后,由民政部社会福利司和中募委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