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做好
一百个福利事业单位基础设施改造工作的通知
(民福函[1996]109号 1996年5月10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自治区民政厅、募委会:
做好社会福利和优抚事业单位特别是儿童福利院基础设施的改造工作,改善孤残儿童的生活质量和收养条件,是民政部落实国务院指示,在今年要抓的一项重点工作。民政部、中募委经研究决定,用1995年底前中募委本级历年结余的社会福利资金,在全国选择100所儿童福利院或社会福利院(包括6所优抚事业单位),进行基础设施的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造项目的内容及目标
此次改造首先要解决的是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院儿童部的危房,其次是充实医疗、护理,康复、生活设备。通过改造,使这些单位的基础设施、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切实有明显的改善,一般儿童福利事业单位基本具备省二级福利院的条件,省会城市的儿童福利事业单位基本具备省一级或国家二级福利院的条件。
二、改造资金的构成及落实
(一)中募委资助,采取无偿定点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改造单位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该资助额不占当地返还额度。
(二)地方财政要有相应的配套投入。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地方财政配套投入一般应达到中募委资助额的2倍以上;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地方财政配套投入应不少于中募委的资助金额。
(三)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自筹投入的资金,不得少于中募委的资助额。这里所讲的自筹资金是指除前两项以外筹集的资金,包括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各级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福利企业上缴的福利事业基金、向社会直接募集的资金以及从中募委按正常程序获得的返还资金。
三、改造单位的选择条件
(一)此次改造的6个优抚事业单位由民政部直接确定,除此之外的其余单位必须是儿童福利院或设有儿童部的综合福利院,其中综合福利院中的儿童部孤残儿童在院年平均人数要达到50名以上。
(二)危旧房屋多,医疗保健设备差,生活设施落后陈旧,通过改造能在一年或更短时间内切实改变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