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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真落实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96-2000年合作项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认真落实民政部与联合国
儿童基金会1996-2000年合作项目工作的通知
(民福函[1996]105号 1996年5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经民政部、经贸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研究确定,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96—2000年“残疾儿童社区康复”项目在中国残疾儿童康复培训中心的基础上,分别在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江苏省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建立全国民政系统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基地;在黑龙江省讷河市、吉林省延吉市、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陕西省渭南市、山东省文登市、江苏省常熟市、浙江省海宁市、安徽省巢湖市、湖北省竹山县、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市、四川省重庆市巴县和北京市丰台区建立残疾儿童社区康复中心,具体实施社区康复项目。
  根据合作项目的要求,培训基地要尽快建立一支能力较强、素质较高、专业搭配合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完善的教学设施和实习场地;形成完备的培训附属配套设施。实施社区康复项目的地区,要建立以主管民政工作的市(县、区)长为组长的社区康复领导小组;建立社区康复网络;建立残疾儿童档案;开展社会宣传动员工作;建立残疾儿童社区康复队伍;自制康复器材,通过项目的实施,使项目地区60%的0—14岁的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治疗及服务,有效率达到80%以上。
  为了确保1996—2000年“残疾儿童社区康复”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与支持
  各地要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建立项目领导小组,并由一名市(县、区)长亲自领导,出面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人员编制、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的问题。
  二、加强自身建设,造就一支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的队伍
  各地要建立一支热爱残疾儿童福利事业,具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具有丰富的关于残疾儿童康复与管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协作和开拓精神的队伍。
  三、要保证地方政府的配套投入
  地方政府配套投入应为合作项目投入的3—5倍,其主要用于康复场所的建设与完善,康复中心日常活动经费,人员培训,宣传、科研、经验交流及康复设备的补充等方面。政府配套投入应在1996年第3季度结束前全部落实,争取一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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