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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保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第五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有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和交通部支持系统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长江干线支持系统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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