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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和宣传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推动和宣传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2003年2月24日 质检办认联[200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自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以来,各级质检机构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较大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企业对实施该制度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该认证的产品还没有申请认证,有些产品的生产企业还存在着等待观望、不积极申请认证的情况。此外,广大消费者对此也缺乏了解。根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应认证而未经认证的产品将不允许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如有关生产企业不积极申请认证,势必影响市场流通和营销环境,如消费者对该制度不熟悉,新制度的实施就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有效的监督。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顺利实施,必须进一步加大推动和宣传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质检机构要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将其列入2003年工作要点及宣传工作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局要组织下属机构,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要切实查清哪些企业的产品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已经有多少企业的产品申请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还有多少企业没有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定可行性方案,确保未认证企业产品如期通过认证。
  从实施情况来看,强制认证不积极产品主要包括:低压成套设备及元器件、照明设备(灯具、镇流器)、建筑及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汽车及摩托车产品、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计价器)、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植物保护机械、喷水灭火设备(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消防用压力开关)、入侵探测器等。各局要积极走访辖区内以上产品的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宣传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相关规定,推动企业及经销商尽快申请认证。同时,切实了解企业及经销商存在的困难,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在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及企业集中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总局和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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