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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对河北省民政厅地名标志管理体制问题的答复

民政部办公厅对河北省民政厅地名标志管理体制问题的答复
(厅办函[1999]87号 1999年6月29日)


河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我省地名标志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冀民办请[1999]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你厅提出的个别市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中涉及楼门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民政部曾在《对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地名管理工作中地名标志设备管理职能归属问题的紧急请示的答复》(民行函[1997]222号)中明确:各级地名管理部门“一是要切实把街巷、楼门牌命名和标志设置工作做好,以便向公安部门提供翔实、准确的楼门牌号;二是尚未开展楼门牌设置工作的地区,应尽快抓紧楼门牌号的编排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以适应即将开展的农村户籍制度管理工作需要”。至于要求将民政部门管理的城市、城镇楼门牌交由公安部门管理的做法,不符合国发[1997]20号文件中涉及地名工作的有关精神,也不符合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0号)中明确规定民政部是我国地名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的精神,将会造成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尤其是楼门牌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政出多门的情况。楼门牌是地名标志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部门同交通、邮电等部门一样,同属楼门牌的使用部门,而非管理部门。为此,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将城乡楼门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地名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地名管理职能部门的作用,努力做好各项地名管理工作,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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