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道两侧村镇设置地名标志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道两侧村镇
设置地名标志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的通知
(厅办函[1998]60号 1998年4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1995年12月,民政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在国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的通知》,要求至1998年底,完成全国国道两侧村镇设置地名标志的工作。3年来,国道设标工作受到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地交通、公安、建设等部门给予了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特别是在各级民政厅、局及地名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目前部分省(市、区)已提前完成了国道设标工作,绝大部分省、市、区可以按预定计划于今年底前完成全部设标任务。
  为了善始善终做好全国国道两侧村镇设置地名标志工作,各省(市、区)在各地、市、县基本结束设标任务的基础上,要认真进行自检自验工作,并在全部通过检查验收之后,及时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材料应包括:一、国道及设标数量统计,如国道条数、总里程、应设村镇数、已设数量(在省、县道设置地名标志的可附加说明其数量);二、地名标志样式、规格、材质等情况;三、设标先进单位、个人及典型事迹;四、主要经验、教训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