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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
 (中内协发[2003]20号 2003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督导工作,保证内部审计的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督导,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内部审计督导制度,明确督导的目的、范围及各级督导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
  第六条 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审计问题,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直接进行督导。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风险。
  第七条 在督导工作中,应遵循重要性、谨慎性和客观性原则。
  (一)督导人员应根据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与技能,以及审计项目的复杂性,有重点地进行督导工作;
  (二)实施督导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进行合理的专业判断,减少审计风险;
  (三)实施督导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
  第八条 督导应当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三个阶段。

第三章 审计督导的内容与方法

  第九条 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责任,并具有完成审计项目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经营问题,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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