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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
(民行函[1996]252号 1996年10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委员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城镇建设速度不断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出现了大量的居民住宅区、商业大楼等各种功用的建筑物。与此同时,新的城镇建筑物名称也大量涌现。这些建筑物名称在商务工作、广告宣传、邮电通讯、日常交往中广泛使用,具有明确的指位功能和鲜明的地名意义。当前,由于命名随意性很大,管理工作又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因而在全国出现了建筑物名称命名较为混乱的局面。突出表现是:崇洋复古,用外国的人名、地名和崇尚封建帝王贵族色彩的名称命名,如“巴黎不夜城”、“凯撒康乐城”、“伯爵中心”、“皇朝山庄”、“帝王酒家”。名不副实,用夸大其词的名称命名,如:名为“广场”,实则无场;名为“商场”,实则无城;名为“中心”,实非中心。格调低俗,用含义不健康的名称命名,如:“花花公子商城”、“蒙地卡罗山庄”(“蒙地卡罗”为世界著名的大赌场的名称)。重名同音,同一城镇用字或音相同的名称命名。书写、拼写不规范,用繁体字、异体和自造字书写名称,用已被废弃的“威妥玛式”或外文拼写名称。这些混乱的建筑物名称,违背了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地名命名的规定和国际地名标准化的原则,不符合国家汉语语言文字的使用规范,给人们经济交往和日常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并有损于现代化城镇的形象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定,全面提高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水平,纠正目前全国城镇建筑物名称中存在的不良文化倾向,杜绝建筑物随意命名的现象,实现对城镇建筑物名称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地名委员会)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物名称管理在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筑物名称的命名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地名命名的规定;大力提倡使用含义健康、积极向上、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建筑物名称;禁止使用有损于民族尊严、格调低俗的建筑物名称;避免不科学、不规范、名不副实的建筑物名称的出现;同一城镇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建筑物名称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进行书写,禁止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杜绝使用自造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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