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后续审计
(中内协发[2003]20号 2003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的效果,根据《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后续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把它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一部分。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八条 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向组织的适当管理层报告。
第三章 后续审计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编制审计方案。
第十条 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审计决定和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