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
(五)执行人员姓名和执行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应由内部审计机构中比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担任。
第十三条 在审计作业中,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第十四条 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归组织所有,由内部审计机构或组织内部有关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其主管领导批准。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