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内协发[2003]20号 2003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使用,根据《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是联系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桥梁。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以下目的:
(一)为形成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说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为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四)证实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五)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磁带、磁盘、胶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制作备份。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记录:
(一)内部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其调整的记录;
(二)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三)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
(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