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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中内协发[2003]20号 2003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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