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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对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有关文件上报备案问题的答复

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对县级
行政区域界线有关文件上报备案问题的答复
(民勘办发[1998]11号 1998年11月2日)


江西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日收到你们关于请示答复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上报备案问题的传真电报,现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在执行中需注意:
  1.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工作改由民政部承担。原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改由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承担。国务院32号文件中规定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相应改为报民政部备案。
  2.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协议书及附件由双方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在批复件中注明抄送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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