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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
 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动)《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3〕115号)。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对将中移动及所属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税前扣除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
  中移动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自有用户免费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和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给予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法人)的,凡是作为商业折扣给予单位使用者的,应在帐面上反映;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扣除;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二、关于有价电话卡销售折扣的处理
  中移动公司的有价电话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是企业为市场竞争激烈需要采取的正常销售折扣折让,按销售折扣折让冲减收入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收款的处理
  中移动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在以后年度应纳税收入。
  四、关于广告宣传费用的处理
  鉴于中移动公司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同意该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现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五、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
  中移动因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的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交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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