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3 骨灰寄存室的通道应满足丧主下蹲取骨灰盒与转身的空间尺寸要求。
5.5.4 骨灰寄存室的净高应考虑表4骨灰寄存架的外形尺寸。
表4
骨灰寄存架的外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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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外形尺寸(mm) │ 每间尺寸(mm) │ 每架寄存 │ 备注 │
│ ├──┬──┬──┼──┬──┬──┤ 数量(盒) │ │
│ │长 │深 │高 │长 │宽 │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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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面架│2070│340 │1630│420 │340 │310 │5×5 │铝合金单盒寄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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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面架│2070│680 │1630│420 │340 │310 │5×10 │铝合金单盒寄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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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寄存架竖向每两架为一组,因此将净高定为3.3m是合理的。
6 防护
6.1 卫生防护
本节各项规定是针对殡仪馆对丧主和工作人员产生危害的主要污染源(来自遗体的运送、处置和火化)进行的防护。
6.1.1 本条要求殡仪区中遗体运送和处置自成一区,避免丧主与遗体接触。
6.1.2 殡仪区的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是殡仪馆内主要污染源,可能产生物理、化学和生物性污染,为防止这些污染扩散,影响馆区环境质量,应采取措施将污染限制在最小范围内。绿化防护带既可阻挡污染的扩散传播,降低污染的浓度或强度,又可美化环境。
6.1.5 火化机在火化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是影响火化间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而火化间的空气质量标准在国家现行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13801)中表2已有明确规定,故直接引用。
6.1.6 风机启动后噪声级可超过90dB,如果长期工作于这样的环境中,对工人的身体健康极为不利,而且设备噪声也会对其他区域造成干扰。
6.1.7 火化间废弃物是指因炉膛容量有限,为保证燃烧质量,不能随遗体同时焚烧,必须单独处理的死者遗物。此外,还有一些无名尸的骨灰。
6.1.9 殡仪馆建筑中的丧主休息室、业务办公室和悼念厅等各殡仪活动用房,其特征之一就是噪声比较大,而此时丧主对噪声的容忍程度也比较大,所以殡仪馆中殡仪活动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A声级)比其他民用建筑的值要高。
6.1.12 火化间的噪声强度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13801)中第3.1.5条的规定,考虑目前我国各地殡仪馆的火化设备是以燃油式为主,为此,燃油式火化机产生的噪声强度限值可作为火化间控制限值。
7 防火设计
7.2 骨灰寄存区
7.2.1 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第4.1.1条的规定,骨灰寄存用房的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应属丙类之第2项。这是由于骨灰寄存用房的功能是寄存骨灰,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仓库,库存物品为骨灰,盛放骨灰的骨灰盒又以木质盒为主,属可燃固体,因此,骨灰寄存用房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第四章相关规定设计。
7.2.2 骨灰及死者照片是丧主的珍贵怀念物,具有特殊的珍藏意义,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第10.3.1条规定,骨灰寄存楼相应于该条中的“贵重物品库房”,水灭火设设施的使用将对骨灰盒造成浸蚀。因此,除应设火灾探测器外,还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气体或干粉灭火设施。
7.2.3 该条文是考虑如下二方面:其一是殡仪馆一般设置在远离市区和市消防中心的地方,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到达火灾发生地所需的时间要长,为减少消防车到达之前火灾蔓延的面积,有必要适当缩小其防护面积。其二是骨灰是丧主的怀念物和珍藏物,不像档案和图书,可留有备份,骨灰没有备份,也不可能留有备份。所以提高防护标准是合理的。
7.2.4 祭悼场所属于发生明火和散生火花的地点。为防止因祭悼活动诱发火灾造成对骨灰寄存用房的威胁,参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第4.3.4条规定,取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0m。
7.3 火化区
7.3.1 火化间内设置若干台火化机,遗体火化全过程在火化机内进行。因此,火化间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参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第三章第一节表3.1.1中第7款中规定:火灾危险性特征“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的定为丁类生产类别。
7.3.3 燃油式火化机的燃料多为柴油,这些燃料是由油库通过油泵打入火化间内的储油箱,再供给火化机。这样,火化间附近应设油库。油库可在地上,也可修建在地下。
8 建筑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 殡仪馆建筑宜选在城镇边缘地区,城镇的市政工程有的难于到达。为了保证殡仪馆的使用和环境质量,馆区内各类供应管网系统应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安排。
8.1.2 考虑殡仪馆内各用房的建筑设备日趋完备,设备管线供应能力和配置标准越来越高,从设备管线来讲,殡仪馆内设有给水排水管网、消防给水系统、采暖系统(寒地)、电力系统、通讯系统、空调系统和燃气系统等。在各类用房设计中各专业应按设计目标对设备及管线进行综合统筹选型、配套和管线综合设计,做到各种设备及管线合理就位,相对集中设置,管线性能可靠,隐蔽暗设,供给良好,少占有效空间。
8.2 给水、排水
8.2.2 殡仪馆的生活用水量参照修订后的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1588)确定。考虑殡仪馆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用水量取用规范中同类建筑物用水量的上限。热水供应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比如业务后勤用房是以办公为主,但考虑工作性质,也增加了热水供应。
8.3 采暖、通风、空调
8.3.1 考虑城市集中供暖的诸多优点,本条首肯了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但根据殡仪馆距城市较远的实际,增加了“因条件限制无法利用城市集中供热时,可采用单独的集中供热系统。”条款“单独的”是指独立于城镇集中供热系统,“集中供热”指殡仪馆全部建筑统一设置的供暖系统。
考虑到殡仪馆各不同功能区建筑的区别,对供暖时间和温度的要求的差异,各不同功能区最好采取可单独调控的供暖系统,以利于节能。比如办公区和业务区,供暖时间较长,而火化区在没有遗体火化时则可以减少供热量。
8.3.3 采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主要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的相关房间确定的。
8.3.4 鉴于国家有关规范中没有明确对殡仪馆建筑的通风换气次数提出具体规定,本条只能参考相关的建筑(医院建筑)来确定通风换气次数,考虑到殡仪馆建筑的特殊性,在原医院建筑通风换气次数的基础上普遍增大了换气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