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丧葬用品销售处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5.3 殡仪区用房
5.3.1 殡仪区用房应根据殡仪馆的使用要求和丧葬习俗设置,并宜包括悼念厅、音响室、休息室、遗体接收间、遗体处置用房、更衣室、殡仪车库和洗手间等。
5.3.2 悼念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悼念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2㎡。
2 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3 悼念厅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5.3.3 音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5.3.4 遗体接收间的最小边长不应小于4.0m,其入口处应设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和雨棚。
5.3.5 遗体运送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0m。
5.3.6 遗体处置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功能用房内应设通风口。
2 各功能用房的门宽度不应小于1.4m,且不应设门槛。
3 各功能用房宜设准备间。
4 冷藏室应根据冷藏设备的规格、冷藏量和操作空间进行设计。
5 消毒室、防腐室和整容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宜小于18㎡。
6 防腐室、整容室与冷藏室宜设内门相通。
5.3.7 殡仪馆如需单独设置解剖室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5.3.8 汽车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殡仪车库与其他车库应分开设置。
5.4 火化区用房
5.4.1 火化区用房应包括遗体停放间、火化间、火化工休息室、更衣室、配电室、风机室、工具室、骨灰整理室、取灰室和洗手间等。
5.4.2 火化间的平面布置应按火化设备的数量和规格分前后厅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前厅净宽不宜小于8.0m。
2 后厅净宽不宜小于7.0m。
3 火化机与侧墙净距不宜小于1.5m。
4 火化间净高不应低于7.0m。
5 烟道应按照火化设备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采取防水措施。
6 烟囱的断面内壁应保证排烟通畅,并应防止产生阻滞、涡流、串烟、漏气和倒灌现象。
5.4.3 风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火化设备要求确定。
5.4.4 遗体停放间使用面积应按每具遗体占地2.5㎡确定。宜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5.4.5 骨灰整理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
5.5 骨灰寄存区用房
5.5.1 骨灰寄存区用房应包括骨灰寄存用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和洗手间等。
5.5.2 骨灰寄存用房应根据骨灰寄存容量、骨灰寄存架的材质及排列方式等确定。
5.5.3 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5.5.4 骨灰寄存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m。
5.5.5 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应设在骨灰寄存区的入口处,并为自动化办公提供条件。
5.5.6 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 防护
6.1 卫生防护
6.1.1 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2 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与其他建筑之间应设卫生防护带,防护带内宜绿化。
6.1.3 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4 遗体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各用房内的洗池和操作台应阻燃、耐腐蚀、易冲洗。
6.1.5 火化间的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 13801)中有关规定。
6.1.6 火化机的引风机和鼓风机等应选择低噪声设备,并应设消声减振装置,风机室的四壁和顶棚应作吸声处理。
6.1.7 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1.8 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的内墙面、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洗。
6.1.9 休息室、业务办公室和悼念厅等用房室内最大允许噪声级(A声级)应符合表6.1.9的规定。
表6.1.9
备用房内最大允许噪声级(dB)
┌───────┬───────┬─────┬──────┐
│ 房间名称 │ 允许噪声级 │ 房间名称 │ 允许噪声级 │
│ │ (A声级) │ │ (A声级) │
├───────┼───────┼─────┼──────┤
│ 休息室 │ 50 │ 悼念厅│ 55 │
├───────┼───────┼─────┼──────┤
│ 业务办公室│ 50 │ │ │
└───────┴───────┴─────┴──────┘
6.1.10 悼念厅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为: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6.1.11 业务厅及馆内走廊的顶棚应作吸声处理。顶棚的吸声系数宜为0.3~0.4。
6.1.12 火化间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 13801)的有关规定。
6.2 骨灰寄存防护
6.2.1 骨灰寄存防护应包括外围结构防水、隔热,室内湿度控制,骨灰盒防潮、防直射光照、防尘、防虫、防鼠、防盗等。
6.2.2 骨灰寄存室内应防止地面返潮。
6.2.3 骨灰寄存室屋面宜采用外排水,严禁渗漏。
6.2.4 骨灰寄存室地面应坚实耐磨,墙面和顶棚应表面光洁。其窗扇应采取防尘和密闭措施。
6.2.5 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7 防火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1.2 殡仪馆建筑的防火分区应依据建筑功能合理划分。
7.1.3 悼念用房应设消防水龙、水喉等设施。
7.1.4 殡仪馆内建筑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的规定。
7.1.5 殡仪区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应按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设置,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不宜超过20.0m。
7.1.6 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的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每百人不少于0.65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8m。
7.1.7 悼念厅的疏散内门和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和踏步。
7.1.8 室外应设消火栓灭火系统。
7.1.9 殡仪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7.2 骨灰寄存区
7.2.1 骨灰寄存用房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的储存物品类型丙类第2项划分。
7.2.2 骨灰寄存用房不得采用水灭火设施,应按规模在明显位置设气体或干粉灭火设施,并设火灾探测器。
7.2.3 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800㎡;当建筑高度在24.0m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500㎡;当建筑高度大于24.0m时,每层不应大于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