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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系统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通知
(1999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人民检察院: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检察系统联合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与青少年事务直接有关的基层单位中,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这项活动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强政法队伍和相关部门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有利于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二、内容和方式
  检察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主要在人民检察院及其刑事检察等机构中开展。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地市、县(区)四级,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团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命名,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团组织和人民检察院参照全国级的命名方式进行。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实行严格的申报、考察、核准制度。命名工作要根据确定的条件和要求,严格考核,认真评比。各地应择优确定一批争创单位,对能够较好履行职责,达到创建条件要求的单位,予以命名表彰,并纳入检察系统职工奖励体系进行奖励。对已被命名的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也要定期进行考察评比,考评不合格的,撤销命名。
  三、基本条件和评选标准
  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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