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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收养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收养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的复函
(民事函[1996]67号 1996年4月1日)


法国驻华大使馆:
  贵馆1995年12月28日函收悉。现就我国收养法有关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及其适用范围说明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根据这个原则,第四章规定了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如果出现不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的情况,法律又规定可有条件地解除收养关系。此章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收养人是外国人)的收养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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