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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3.对本地区由部门所办报刊中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进行合并,保留1种并实行划转。
  4.对主要在本系统内自办发行、读者自费订阅数量不足发行总量50%的部门报刊,予以停办。对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或在划转中找不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具备资格的主管主办单位的报刊,予以停办。民族自治区用民族文字出版的报刊予以保留。
  5.创办5年以上、无违规违纪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读者自费订阅量超过发行总量80%、已经面向市场的报刊,可仍由原主管部门主管,但要实行管办分离。
  6.省级和省级以下政法、公安、财政、税务、工商、计生、交通、检验检疫、环保、消防等部门所属行业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不办报刊,已办的一律停办。
  7.副省级城市党委主管主办1份党报,除此之外其他报刊包括党政部门所办报刊划转到党报(集团)。划转中,对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进行合并;对质量不高,经营困难的,予以停办;无法划转和合并的,也要停办。
  (二)市(地、州、盟)党政部门报刊
  1.市(地、州、盟)党委主管主办1份党报,主管主办的其他报刊一律划转给市(地、州、盟)党报。党报所办的子报子刊予以保留。
  2.市(地、州、盟)党政各部门所办报刊一律停办。民族自治地区用民族文字出版的报刊予以保留。
  (三)县(市、旗)和城市区报刊
  1.县(市、旗)和城市区不办报刊,已办的要停办。对解放前由我党创办的报纸,民族自治县(市、旗)的报纸及民族文字报纸,予以保留。
  2.对人口在50万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100亿元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30亿元以上的县(市、旗)所办报纸,年广告收入在400万元以上的,经严格评估论证后,可由省级党报或地市级党报进行有偿兼并,或改办为地市级党报的县市版。
  三、加大对报刊摊派行为的治理力度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对报刊摊派行为的治理力度,把纠正报刊摊派中的突出问题、查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纪检、监察(纠风)、新闻出版、财政、审计、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对治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中央和省(区、市)的纪检、监察(纠风)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报刊摊派行为的检举。
  (二)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对摊派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和纠正。确认为摊派行为的,财政、审计、物价、工商等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摊派,限期退回摊派的款项,并可视情况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2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党纪政纪处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报刊给予停刊整顿直至撤销刊号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治理范围包含以下摊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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