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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人员分离。报刊工作人员不得与党政部门公务员混岗。各级党政部门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报刊社社长、总(主)编、顾问或编委会成员、理事等职务。党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部门所属报刊单位兼职。不得以党政部门名义参与协办报刊。
  2.财务分离。报刊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党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报刊单位收取管理费、发行费和其它费用,更不得把报刊经营收入变成机关的“小金库”。
  3.发行分离。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报刊发行和承揽广告业务提供各种便利,不得参与报刊的经营活动。报刊不得利用部门职权搞摊派发行。
  管办分离后,主管部门仍要履行主管职责。主要包括对报刊的舆论导向、出版质量进行监管;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任免报刊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经编制部门批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导向正确、5年以上没有违规记录、经营状况良好的报刊社,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后,可作为报刊主办单位,仍由原主管部门主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报刊,可划转到在京报业集团、出版集团或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群团组织主管主办。划转中找不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资格的主管主办部门的报刊,予以停办。
  (三)同一部门现有报刊,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分别合并为1种后,实行管办分离。
  (四)对未达到国家规定报刊出版质量标准的,或主要在本系统内征订发行、读者自费订阅数量不足发行总量50%的部门报刊,予以停办。用民族文字出版的报刊予以保留。
  对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撤销部门所办的报刊,予以停办;对机构改革中合并或职能划转部门所办的报刊,找不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资格的主管主办单位的,予以停办。
  (五)公报、政报、文告一律免费赠阅。
  二、关于地方党政部门报刊的治理
  (一)省级党政部门报刊
  1.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一主管主办1份党报和1份党刊,政府主管主办1份免费赠阅的公报或政报。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区)没有办党委机关刊的,可将党委有关部门所办刊物合并为1份党刊。上海、安徽、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宁夏等省(区、市)现由党委主管、部门主办的党刊,改为由党委主管主办。
  2.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各部门所办报刊,原则上划转到省级党报集团、广电集团、出版集团。导向正确、经营状况良好,年广告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报社或1000万元以上的期刊社,也可以接收被划转的报刊。被划转的报刊经调整后,面向市场,由读者自费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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