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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毛里求斯公民要求收养中国儿童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毛里求斯公民要求收养中国儿童的复函
(厅办函[1996]215号 1996年11月6日)


驻毛里求斯使馆领事部:
  你馆(96)毛求领发字第032号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来华收养儿童的外国人,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收养人所在国必须承认在中国建立的收养关系。如果两国法律在此问题上存在冲突,应先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因此,我们在受理毛里求斯公民申请收养之前,首先要了解毛里求斯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以判定与我国是否有法律冲突。对此,毛里求斯政府应有正式照会给中国政府。
  请你馆协助收集有关法律资料给我部社会事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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