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外交部关于成立中国收养
中心及有关涉外收养问题的通知
(民事函[1996]153号 1996年8月6日)
各驻外使、领馆、处: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民政部已成立“中国收养中心”,负责涉外收养工作,承担《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简称
“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中国收养组织的职责。“中国收养中心”印章已自1996年6月24日启用。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本国法律须承认收养人与我国儿童在我境内依中国法律确立的收养关系。按照
“实施办法”,事先由其本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中国收养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这些文件包括:(一)收养申请书;(二)出生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七)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主管机关同意收养子女证明。上述文件经其经常居住国公证后,由其经常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及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我驻外使、领馆可凭“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通知书”为来华办理收养事务的外国人颁发签证。
有关涉外收养案件请各馆主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抄送外交部领事司。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收养案件报外交部、民政部,由两部共同研处。
涉外收养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对外形象及儿童的合法权益,请各馆在工作中,认真执行我有关法律规定,加强领导,配合国内有关单位,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中国收养中心”的通讯地址、印章及“来华收养通知书”式样附后。
附件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 编:100721
电 话:65135338
65135544转1232,1230
传 真:65135338、64280604
附件二:
印章样式(略)
来华收养通知书
M(96)第18—173号
Mr. William Perry FisherⅡ